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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日期:2006-12-0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 记者刘惠兰报道:为进一步巩固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林业发展新机制,福建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稳定一大政策、突出三项改革、完善六个体系”。

    稳定一大政策即稳定林地承包政策。强调要始终坚持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不动摇,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的林地,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民与集体的林地承包关系,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对承包期满的林地,属于家庭承包的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延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该《意见》指出,商品林流转必须通过县、乡(镇)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信息发布、交易和林权变更。采取限期、限量办法,引导经营者流转商品林,做到既盘活森林资源,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造成农民失山失地。要完善商品林流转权属凭证的发放办法,明确出让方的延包依据和受让方的权益凭证。

    突出三项改革即突出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突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突出林业经营方式改革。

    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是: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灾害防治工程等投入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证。严格执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总支出中划出不低于1%的比例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规定。林业部门编制内的行政事业经费要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对林业部门过去遗留的债务,各级政府要逐步予以化解。同时,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采伐指标,盘活信贷资产。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起步阶段,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是: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科学安排伐区,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指导林业经营者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自主权,推动森林经营走上积极保护、大力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路子。

    林业经营方式改革是: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组建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在信贷融资、采伐指标、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企业以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民合作建原料林基地,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进一步增强林业活力。

    该《意见》还就完善六个体系,即完善林业保护、林业服务、林业科技支撑、林业管理、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体系,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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