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工程必须招标
按照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三)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国有资源出让必须招标
按照规定,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二)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的出让、租赁等;(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承办人),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另外,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货物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垄断性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