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投资的有关概念
(一)、风险(Venture or Risk)
“风险”一词用来描述“其损益结局具有不确定性的活动”。在英语资料中常见的用语是Venture或Risk。但Risk常指一般的“危险”,与损失紧密相连,未必有什么利益可言,而Venture则常用来描述“商业冒险”或投机活动,具有不确定的损益结局,风险活动若成功则会获得高利益,若失败则会遭到重大损失,可是,预先难于断定它会成功还是会失败。
人们对风险的估计,通常包括:
(1)风险发生的机率即风险活动失败的概率;
(2)失败后所造成的损失;
(3)成功后会获得的利益;
(4)失败或成功的环境与条件。
由风险一词,引出了“风险投资”、“风险决策”、“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企业”及“风险投资支持系统”等许多相关的概念。略加解释如下:
(二)风险投资(Venture Invest)
是指对“其损益结局具有不确定性的活动”进行投资。例如,对不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炒股票、炒外汇、炒房地产、赌博等都属于风险投资。在这里,我们的着眼点主要放在对不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
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主要是指对那些不久的将来(3~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有可能开辟市场,而目前仍处于构想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研究开发。它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1)实验室研究阶段,以实用技术的应用研究为主,若技术可行,则能得到“实验室样品”;
(2)工艺技术开发研究阶段,以生产工艺的研究为主,如有可行的工艺和设备,则能获得“工业产品”,这种工业产品应具有实用的功能,预期的生产成本要与产品功能相适应,若成本过高,就没有市场开发的价值;
(3)市场开发研究阶段,在产品功能与生产成本都有可能被市场接受的情况下,开发者必须对市场容量、销售成本和销售量作进一步的调查和预测。还须以成功的产品尽可能作宣传,逐步拓展销售渠道,其目的是要使该产品的生产规模化、产业化。
第一、二阶段,需要高素质的技术人才,第三阶段,则更需要高素质的经营者。
(三)风险决策(Venture Decision)
风险决策是在多种不定因素作用下,对2个以上的行动方案进行选择,由于有不定因素存在,故行动方案的实施结果其损益值是不能预先确定的。“多种不定因素”在学术名词上
常称为“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风险决策可分为两类:若自然状态的统计特性(主要指概率分布)是可知的,则称为概率型决策;若自然状态的统计特性不知道,则称为不定型决策。对不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所进行的风险投资决策,有些属于不定型决策,而有些则属于概率型决策。
(四)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
风险资本是指准备用于进行风险投资的资金。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或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有的来自政府、有的来自银行、有的来自大公司、有的来自民间的私人资本等等。
所谓“风险资本市场”,是指风险资本的筹集和流通的市场。这种市场可以是普通的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也可以是二板市场,等等。
(五)风险技术(Venture Technigue)
多指在世界上尚未成熟的高新技术。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相对落后,许多在发达国家已成熟的技术在它那里还是空白,而发达国家又对之高度保密,在此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常把“别人已掌握但自己尚未掌握的技术”也看成尚未成熟的高新技术。因此,“风险技术”的含义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里稍有不同。例如,生产手机(大哥大)的技术,在美国已是成熟的技术,而在中国却还属于不成熟的高新技术。
(六)风险企业(Venture Enterprise)
在中国,很少有人使用“风险企业”这个词,因为这个词“不吉利”。最常用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其实,“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等同于“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是指正在研究开发不成熟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成功与否尚未明确,其前途还在风雨飘摇之中。
(七)风险投资支持系统(Support system of Venture Investment)
是支持风险投资活动使之能发挥良好作用的若干主要因素(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协同作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要素及它们的协同作用如下:
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会、担保公司、银行风险融资部等),它以某种方式集资并把之投向风险企业。
风险企业(包括正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机构等),它获得资金支持之后,必须在技术、生产工艺、市场开拓方面做出成果。
风险资本市场,这是风险资本集聚、流通和产权交易的场所,它能使风险资本不断循环增值,既能使投资者获得回报,又能使新的风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若不能形成流通市场,则风险资本只能进入而不能退出,就发挥不了1+1>2的作用。
政策法规和其他政治因素,风险投资除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持外,其他政治因素也是重要的,例如,执法者和资金使用者是否廉洁也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沈太福事件和深圳的可抹光盘事件都是资金使用者腐败而导致风险投资血本无归。
风险是资本及风险技术,这是对风险投资直接起作用的两种因素,资金的多少?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如何?技术能否形成生产力能否产业化?都直接影响风险投资的成败。
§2 风险投资的运行模式
风险投资的运行模式(Operate model)是与地区的技术现状、市场环境及政府的政策法规有关的投资行为方式。要判断何种模式适合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就首先要了解风险企业有何特征,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的发展情况如何。其次,还要了解其他国家(特别是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是如何运作的,有否可行的国际惯例。本节,只介绍可供参考的一些情况,不作任何结论。
一 、风险企业有何特征
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风险企业,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企业的创始人是懂技术且有经营头脑的科技人员。它们先有研究成果,然后想建立新企业以开发新产品。但这些人往往都缺乏启动资金,他们的初始开发工作常常是在“家庭车间”中进行,工作条件差,非常辛苦。
需要寻找资本的合作伙伴。即知识资本与金钱资本结合,才能开发出“市场产品”。许多高新技术,由于得不到“种子”资金的支持,或束之高阁,或半途而退。
风险企业起初大多属于小企业
风险企业的发起,大多由科技人员个人或小组发起。但这些人大多在大型研究机构或大公司工作过。一般的大企业对于本行业无直接关系的新技术设想,往往宁愿让发明者自找出路或帮助它另立新公司;但对于与本行业有直接竞争的新技术,则愿意本公司自己开发,这时,开发资金一般是从公司其他产品的盈余来支持的,不必求助于政府或社会。因此,缺乏开发资金的风雨飘摇的新企业,大多为小企业。 灭亡快,成长也快。
风险企业一旦开发成功并且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则会高速成长,例如Apple公司、Intel公司、Microsort公司等都是高速成长的典型。但多数的风险企业由于技术或市场的原因,很快就灭亡。据美国的统计资料,大约有70%的风险企业是会失败的。不过,失败者很少传媒宣传。成功者一般都使投资者有高收益,失败者使投资人血本无归。因此,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要采取分摊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做法。例如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把资金分散投向多个风险企业(即所谓“不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又如采取联合投资方式,由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共同向一个风险企业投资,以分散风险。
市场是风险企业成长的环境。高新技术产品好比是“鱼”,市场好比是“水”,如鱼得水就能高速成长,相反就会迅速消亡。频果公司开发的频果机,得到市场广泛接受,而使它“2个人+1个车库”的小厂发展成大工厂;但同样是频果公司的某一分支,开发一种磁盘录相机,没有的到市场广泛认可,这一分支机构只好关门。
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为何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1999年2月5日,法国《费加罗报》以“美国经济奇迹的奥秘何在?”为题发表文章,指出:在1992~1998的最近八年中,由于风险投资的机制运行得好,使美国的许多高新技术基地发展迅速,硅谷只是其中之一,在丹佛、芝加哥、奥斯汀、圣迭戈、华盛顿等地,高新技术产业也得到了极快的发展。在这8年中,每年平均可创造200多万个就业机会,这几年所增加的财富相当于整个德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1995年一年之内,美国国会就通过200多个与发展高新技术有关的法案,其中有相当部分涉及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有人认为,利用社会上的资金支持创办小型风险企业以开发新产品,已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核心。风险企业已成为新产业的摇篮。法国的风险投资业也是受到美国风险企业成功范例的刺激而在80年代逢勃发展起来的。
三、风险资金从何而来
在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风险资本已形成发达的市场(一板或二板市场),因此,风险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资金和由私人资本入股的众多的风险投资公司。
可是,在发展中国家,在风险投资业不发达的地区,风险资金却主要靠政府或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资金。政府制定某种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的发明者给以资助,或对工艺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开发给予低息贷款担保。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者的贷款,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若开发失败,贷款可以不还;若成功……”(当然要求就高了)。深圳市的做法,代表发展中国家经济活跃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较为重视的例子。这里,引用1999年2月6日《深圳特区报》发表的“深圳高新技术产业连续8年高速增长的奥妙何在”?的文章,大约介绍深圳市的情况。文章指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从1992-1998年,以年均50%的速度高速增长,1998年的产值已达65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9.64%。其奥妙在于“三驾马车”配合得好,用专业语言说,就是“风险投资的支持系统发挥出优化的功能”。深圳人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描述:“政府育苗、企业种树、银行浇水”。 “政府育苗”,主要体现在《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2条)及由深圳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担保公司”(有10多亿的担保基金)。为保护高新技术开发者的知识产权,深圳市还订立一个条例,名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企业种树”,指的是高新技术的新企业有了政策支持并获得启动开发的“种子资金”之后,用主要的精力、以高度的热情、千方百计使技术开发获得成功。
“银行浇水”,指的是银行在政府政策的推动下,银行根据高新技术开发的实际进展情况及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实时地提供贷款。如果技术开发成功、市场前景好,而需要资金量较大时,则由深圳市数家“银团”,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来解决。 显然,在此“三驾马车”中,政府起了主导作用。
到1998年底为止,共有20多个国家级的“863项目”和数百个“火炬计划项目”在深圳开花结果。其中,已有好几个项目发展壮大成“财大气粗”的大企业,它们已经脱离“保姆”的怀抱,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去支持自己的高新技术开发。现在,在深圳市,“一个企业拥有几个研究开发机构,年投入10亿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已经不是新闻。
在中国,“中关村开发区”是中国式的“硅谷”,在硅谷里育出的许多幼苗,移栽到深圳来开花结果的例子,数目也不少。深圳本身的科技力量是薄弱的,但它有全国许多大大小小硅谷的支持。而且,深圳的“气候宜人”,能保护“移栽”的顺利成长。
四、风险资本如何流通、如何再生
资本运用效率的奥秘在于流通,“流通是生财的大河”,风险资本如果长久地“沦陷”在少数几个企业里而退不出来,则新的、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又如何能得到输血!这里,要略加论述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风险资本运行的几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以及使风险资本流动能形成良性循环的条件。
风险资本的运行与所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进程,基本上是同步的。站在资本运行的角度看,它可分为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
种子期就是科技研究和实验期,只须高素质的几个人,经费投入很少,主要是“脑袋投入”,从资金的数量增减来说,只有投入而没有产出,但脑袋的投入却可能有丰富的产出,技术的可行性在种子期末已经可以看到。
导入期,需要试制产品了,需要许多硬件(设备),资金投入比种子期显著增加,工艺技术是否可行?是否能实现低成本和高质量?产品的功能与价格是否能协调?等等,都已能看到。这是能否产业化最重要的过度期。导入期一般是投入多产出少,还需另外花钱作市场调查或作宣传。
成长期是产量和销量都加速增长的时期,是所谓“旭日东昇”期,是高新技术能否产业化的决定性阶段,是对企业经营者的“命运考试”阶段,需要扩大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这个阶段,风险投资家是否愿意大举投入,主要看市场前景和经营者素质。“命运考试”合格就进入成熟期。
成熟期,没有风险了,风险资本已变成能获高回报的无风险资本。股票可以上股票市场了,对风险投资家来说是“撤资”的最佳时期,10万元的股本有可能获的100万的套现资金,以弥补在其他失败项目上的损失。
五、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如何
对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并参考别国的成功经验,来决定自己的组织模式。
有人认为,世界上有三种成功的模式:(1)以对小企业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2)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集团内部投资为主体)的日本模式;(3)以国家风险投资行为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深圳的“政府育苗、企业种树、银行浇水”模式,大致属于上述(3)和)(2)的混合体。深圳目前还没有出现私营的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模式需要技术发达和资本市场发达这两种必要条件。敢冒风险的精神和廉洁的社会风气也是美国模式的实行条件之一。
在上述三种成功模式下所出现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一)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是美国最早出现的专门为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投资公司。在美国这类公司可从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获得低息贷款,然后又把这些款转贷给小企业(包括开发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
按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私营公司(可从政府获得优惠贷款),创办资本不能少于50万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投向一个风险企业的资本不能超过该投资公司总资本的20%;也不能超过该风险企业总投资的49%。
(二)合作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类公司美国大约有250多家,是由私人资本参与的专门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公司。它不能从政府获的优惠贷款,但可以部分地参与“小企业管理局”制订的投资计划。这是一种合伙性质的非股份制的企业。它的合伙人分为两种:一是“基本合伙人”(即风险投资公司的经营者),他们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各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股份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类公司完全按股份制企业运作,入股者可以是私人、企业法人、银行、事业部门等。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由董事会聘请来的风险投资专家。 在美国,(一)、(二)、(三)、类公司的风险投资额占全国风险资本总额的70%以上。
(四)大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大公司内部的风险投资部。这种组织模式世界各国都有,在日本,是风险投资的主力军。
大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来源是本集团的银行或本集团的财务公司,本集团其他成员也可以入股。此类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除本集团新的开发项目外,也可以向集团外的项目进行投资。
大公司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非法人),一般不能对外投资,只能投在本公司的新开发项目。风险资本的来源主要是本公司的发展基金或科技开发经费。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
在西欧、日本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这种国有性质的风险投资公司,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日本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等,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有的国家除设立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还设立另一种鼓励银行给风险企业贷款而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例如,法国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亿法郎的保险基金;日本通产省下设立“风险投资管理部”,银行给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时,投资额的80%可由它担保。
六。政策性的“风险投资计划”。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和开发而常用的做法。1953年美国政府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1977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实行了一项支持高技术企业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1982年国会通过了《小企业发展法》,在小企业管理局各项计划(如“担保开发公司计划” 、“微型贷款计划”、“出
口推动计划”)的推动下,美国经济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在美国成功经验启发下,80年代以后,各国政府(如德、法、日等)都非常重视对高新技术中小型企业的支持。把之作为振兴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1997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在吉隆坡附近建立多媒体试点城市的“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也属于政策性的“风险投资计划”。
1998年12月,泰国政府创设了50亿铢的“中小企业促进基金”计划给开发新产品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贷款.
§3美国的有关政策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高新技术产业最发达、风险投资最盛行而且得益最大的国家,全世界都非常关注美国在这一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其实际执行的情况。美国的风险投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机性的金融炒作,像索罗斯(George Soros)的量子基金那样;另一类是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后者从80年代以来发展非常迅速,平均回报率也较高。美国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1981年仅为58亿元,到1986年却达到241亿美元,平均年增长率为23.8%。平均回报率为40%,比股票投资的回报率高2倍。最高回报率的例子是阿普尔公司和英特尔公司,有人估算,1977年在创业时投入阿普尔公司的1美元,到1986年可获利240美元。英特尔公司1968年成立,1972年营业额为900元美元,1994年却达到118亿美元。
每届美国政府(以新总统上台为契机)都有一个雄心勃勃的振兴经济的战略计划,以回答对选民的承诺。但不是每一个战略计划都取得成功,其关键是在计划中实行什么样的政策。克林顿上台之后,也制订了一个保持“超级大国”地位的战略计划。其要求是:
营造一个“超级大国”地位的经济环境。号召全国人民都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大科技投入,大量增加风险投资以增强企业的创新力。把军工科技力量投入民用产业。(简称“军支民计划” )。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扩大商品销售市场。在这方面,政府将给企业大力支持,包括要求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开放市场。
“军支民计划”中包含下列政策措施:
将美国国防部的“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改名为“高级研究计划局”去掉“国防”头衔,它的职能是同时担任军用和民用的高技术研究。
把国防军用产品交给民营公司生产,由政府向民营企业订货。必要时由政府给民营企业发“津贴开发费用”。像“爱国者导弹”这样的军品也交给民营企业生产。
把每年国防科研预算经费的10%支援民用研究。
把军事重点研究实验预算经费的10%— 20%用来与民营企业合资,共同开发民用高新技术产品。
制定一个《技术再投资计划》(由克林顿本人亲自提出):要求每年军费开支中拿出6亿美元作为支援小企业开发新产品。
在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政府与国会通过一系列的“计划”和“法规”(如1982年国会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等),维持了将近20年的低所得税。1979年起,对投入高新技术开发的资本,若获利则只收28%的所得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为49%),1981年又把28%降到20%。又在证券法中,对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放宽了上市的要求,使风险投资公司能较早地从证券市场等筹集风险资本。 克林顿主持的两届政府之所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成就并在财政上扭转过去长期赤字的财政状态,与上述政策法规的实施无不相关。
美国的经济政策,大多由总统府的经济顾问委员会(现在的负责人是格林斯潘)及国会的竞争力政策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总统和国会认可后,由有关政府部门执行。在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执行部门,主要是商务部、财政部和小企业管理局。最近10年内执行的关于减轻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政策建议,是竞争力政策委员会提出的。此建议的要点是:
联邦政府对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或示范给予支持(如政府与工业界合作开发,对研究开发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等),有助于减轻工业界的技术风险。
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合资制造或对风险企业提供有限反垄断豁免,也可减轻技术风险。
利用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刺激先进技术市场(例如,在采购条例中,使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相一致;评价产品的使用成本应采用“寿命周期费用” 而不采用“购买费用” ;允许政府机关灵活采购先进技术产品;等等)能减轻风险企业的市场风险。
政府应采用某种措施(如为研究开发购买的设备减免税收;给技术项目低息贷款;鼓励对高新技术项目入股投资;等等)以降低技术项目的融资成本。
授权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先进技术计划局和国家卫生研究所等有关部门,购买最有希望实现商业化的技术开发企业的股票,或延伸贷款担保的范围,以支持这些企业迅速把技术商业化、产业化。
§4、其他发达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
这里的“其他发达国家”,只介绍英、法、日三国。
1.英国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
英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上算是一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术水平也很高,可是,技术的产业化程度却大大落后于美国和日本,使它的“经济大国”地位大为逊色。英国的朝野各界都已意识到,如果整体国民经济上不去,则“大国”的尾巴就翘不起来。英国在与美国的比较中认识到:英国产业化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起一批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群,而其中的关键因素是缺乏风险投资机制,使那些具有技术专长的集体或个人缺乏风险创业资金(种子资金)。因此,从80年代初期起,英国政府采取了鼓励风险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诸如:
政府直接或间接向企业提供风险资金。
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制订规章,将政府支付款项中的33%作为发展高级技术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
用税收和信贷的优惠政策支持风险投资。
1998年英国政府制订“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开发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其80%可由政府担保。1983年又制订“企业扩大计划”,该计划规定:个人高新技术产业其权益免所得税。英国《投资信托法》规定:将80%以上资产投于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公司或基金会,对其实行税收豁免。 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公司。
1981年成立的“英国技术集团(BTG)”,就是英国最有影响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之一。BTG是由英国企业局和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合并而创立的。在英国有相当实力,成立至今,已先后向43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总金额达到2.26亿英磅。它除了进行风险投资外,还对各种技术开发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例如 ①帮助公营机构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和生产许可证;②资助大学师生对一些有希望的但尚未证实的高技术设想进行早期开发,并与一些大学共同安排高技术实验项目,并提供“种子经费”(在试验期可提供10 — 30万英镑的优惠贷款)。③大学中设高技术奖励基金,一个奖励项目大约5000英镑奖金。
④不定期举办高技术发明创造竞赛(1987年的一次竞赛就用了10万英镑)。⑤帮助有技术专长的集体或个人开办新公司(包括办理开办手续和资金方面的帮助)。
鼓励银行、企业或个人,参股民办的风险投资公司。
在英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和信贷担保政策的推动下,英国民间也出现了许多股份制的或合作制的风险投资公司。到1987年底为止,英国全国(不包括殖民地)、已有105家风险投资公司,并建立了“英国风险资本协会(BVCA)”,BVCA的成员在80年代就已向1500多家风险企业进行投资。
最大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是“工业投资者公司”(Investors In Industry),简称3I公司,有银行界的广泛参股。3I公司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发放支持技术发明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支票,每笔支票2.5万英镑,如失败,则无须偿还,若成功,则3I公司要占一定比例的股份。②用于支持大学研究成果的商业性开发,或由3I的“研究公司”审核后由它帮助大学找一家开发公司来进行产品开发,投资额视项目而定,若失败则3I自己损失,若成功则3I一般要求占40%的收益。
2.法国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
法国的风险投资业也是受到美国成功范例的刺激而在80年代以后才发展起来的。法国在70年代只有几家服务范围很小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及一家资本规模很小的“企业风险投资公共基金”。可是,在80年代,风险投资有长足的发展,到1986年底,已有120多家风险投资机构,资本超过1亿法郎的就有20家。主要是受法国政府下列政策措施的推动:
增加国家财政对研究和开发事业的支持。具体措施有:①将“国家科研成果推广署”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变成风险资本;②国家财政拨款10亿法郎作为“法国风险投资保险公司(SOFARIS)” 的保险基金;等等。
对民间风险投资采取减免税措施。在此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已形成一种行业,并于1990年成立行业协会(名叫“法国风险投资者协会” ),以协调风险投资行业的行动,并采用合理的“联合投资”(几家投资公司投于一个项目)和“组合投资”(一个投资公司投于多个项目)的方式以分散风险。该协会成立的1990年,协会成员就向731家风险企业的1000多个项目投资35亿法郎。并开始涉足欧洲其他国家的风险投资。
3.日本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
日本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业,在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有明显的不同特色,时代气息极强。
在70年代,日本并没有形成风险资本市场,对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是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在自己的集团内部搞技术开发,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大公司大集团的“开发基金”作后盾。银行对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其80%由通产省下属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担保。
在80年代前期,在政府部门(科学技术厅)之下设立“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提供不超过5年的无息贷款,若开发失败,贷款可以不还。80年代后期,受美国和西欧的影响,才开始出现民间性质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1987年这类公司约有100家,被提供资金的企业有约1800家(大多属小型企业)。8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已有减免税和优惠贷款的政策。政府和行业协会设立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中央公库”,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个人和大公司的关联企业的新技术开发,提供小额贷款。
90年代以来,日本对中小企业(特别是进行高新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的已形成法规)。简述如下:
1、根据《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支援。具体措施有:
制订“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用开发补助金去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增设“新技术育成补助框架”,在资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对基础和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企业因技术开发造成亏损,其亏损金额可转移到下年度决算。
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更新设备。
鼓励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与中小企业合作进行联合研究开发。或上述研究机构向中小企业转让研究成果。
设立“知识产权中心”,以促进专利技术流通,并鼓励中小企业引进专利技术(政府给予资助或优惠贷款)。
2、由通产省提供资金,帮助中小企业加快网络建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有: (2.1)帮助中小企业建网,并将国立和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新技术、经营信息,由网络提供给中小企业。
(2.2)各都、府、县(即地方政府机构)建立“支援中小企业机构”,向地方的中小企业(包括乡村企业)提供经营、技术和信息服务,要求支援机构制定具体的指导计划,并派技术专家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2.3)帮助为大企业生产另部件的中小企业建立同大企业之间信息网络,使承包、订货合约可以在网上进行,使承包、订货等业务公开、公正、公平和迅速进行。
3、在各都、道、府、县,增设“防止企业倒闭特别顾问室”,其职能有:
(1)帮助中小企业制订经营稳定对策;
(2)帮助中小企业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获得资金支持;
(3)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帮助中小企业从“国民金融公库”获得低息周转资金,防止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倒闭。
§5、中国有关的政策法规
中国政府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实际上是在1985年3月之后陆续出台的,多数属于“暂行规定”。原则性的指导思想早见于 《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有银行的广泛参与,风险资本额增长迅速,从1985年的1500万元到1994年的80亿元。其职能是为中国高新技术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已清盘)
1987年,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目标,它的业务范围是: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贷款提供担保;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进行投资或融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开展评审和咨询业务。 1989年6月,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招商局集团共同出资兴建“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尽快转化为商品。
上述公司都是由中央政府牵头创立的。对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起带头作用。此外,各省市的风险投资公司也陆续出现。例如,北京市科委下属的“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公司”(1993年成立);广州市政府1991年创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基金”,现在正在筹措10亿元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已计划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在深圳,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共同组建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专门为支持开发高科技产品、扶持高科技产业提供服务(包括直接投资和贷款担保),到1999年3月为止,已对200多家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4亿元)。
外国的风险资本也开始涉足中国市场,例如,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建立“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它分别与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科委合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8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先后设立了许多国家级和省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纷纷建立了许多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企业。
上述的客观形势,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时地制定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或法规。
1991年,由国家科委拟定、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8条);及与之配套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4条);形成法律的是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30条)。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裕达隆创业基金(广州)章程》;《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2条)等。
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中国证券会主席周正庆,1999年3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说:“只要由中国科学院审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上市条件将不受现有上市条件的限制”,这是一种新政策信息,估计将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广州市政府最近也将有新的政策出台,新政策的部分内容是:在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政府筹建的风险投资公司将给予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或融资担保);高等院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校办企业待遇”,且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外地(含海外)来穗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同样待遇。 上述政策法规的有关要点如下: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且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请进口许可证。
评议:免关税的规定,实际上只是鼓励出口,而不是支持高新技术开发。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评议:第六条是鼓励银行和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但不容易落实,因为投与不投由银行决定,一般银行是没有能力评估该项技术的发展前途的。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的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规定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评议:第九条规定是为生产进口替代产品作市场保护。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评议:这是给高新技术企业下定义。所列举的九项条件,虽然繁复,但并不难满足。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评议:本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已相当广泛,而且还要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已能满足高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或注解)
第二条(注:这是给“转化”下定义)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章 保障措施(含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评议:第21-25条很好,为在中国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了法律依据,又为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资金和信息支持,发达国家近几年来也是往这个方向走的。但是,有了法律依据并不等于已解决问题,尚须各部门各地方拿出具体措施来落实上述的法律规定。
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北京的“中关村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是我国建立较早且技术力量最雄厚的开发区,它所订的条例,对全国有示范作用。此条例中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主要内容是“第十八条”(规定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及第十一及十二条(对国家扶植基金使用的监督方法)。 各专业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资金,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15%提取,专户储存。贷款报损,须经专业银行的市行批准,由专业银行海淀区办事处从贷款风险基金中列支。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留、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评议:本条例的关键要点是银行从利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风险资本。并以“国家扶植基金”的形式低息贷给风险企业;并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对风险企业使用此类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必要的。
5《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章程》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此基金会是由政府的科技拨款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是接受各界的捐赠)而建立的。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科技成果和资助科技开发。其核心内容是第七条。
通过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购债券、股票、有价证券等方式增值,并将增值所得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按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科技成果;
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的专利发明者;
资助青少年的发明创造成果;
支持科技事业建设,增强科研机构的发展能力;
支持对外科技交流,包括促进穗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科技使用以及人才引进和培训等项活动;
奖励促进科技进步及科学普及单位和人士;
由理事会确定的其他科技奖励和科技活动。
6、《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修订发布)。
(主要内容的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第十四条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评议:本规定的第二条及第三条给“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市政府成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产品指导性目录、安排信贷建议、组织检查及推广应用等。第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规定的除“挂牌”外,还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种优惠待遇。在诸种优惠待遇中,第十五条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审批、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等。第十六条专门规定税收优惠,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信贷优惠、原文如下: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列入国家级和列入中央部委、省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给有关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凡因享受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评议:上述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是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对高新技术产业最具体的支持,可操作性很强,也比较优惠。本规定的第十八条还具体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置建设用地和生产用房屋的优惠政策,地价减收10%~20%,且在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对科技人员调入深圳市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原材料、设备及产品出口等的优惠政策。
§6、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战略措施的建议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所存在的问题:一是看有关的政策法规;二是看实际的投入产出效应。
1.从现有的政策法规看
先看全国性的基本政策法规及银行办理科技贷款的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 《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三个规定给人的显著印象是:
(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而且“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某些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利率执行”。(上述科技贷款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并且贷款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即贷款利率没有优惠;从事科技开发有成果而想自己创业的个人或小集体是得不到贷款的。
(2)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看,只有能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有减免关税的优惠。只有来料加工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若无产品出口、也不是来料加工企业,那么,尽管是将来很有发展前途的确确实实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无减免税的优惠。
银行本身无评估高新技术性质的机构和人才,只能依靠科委的各类科技开发计划来放款,对风险难于预则,因此,在实际办理科技贷款时,大多对“已出名、已形成大市场的产品”放款,但是,这往往已不是“高新技术产品”或者已没有风险了。 近年来,少数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跳出全国性政策法规的框框、自己制定地方性的政策法规,除了支持开发“发达国家已成熟”的高新技术产品之外,开始重视自己具有知识产权的有期望大市场的新产品,并开始意识到“种子资金”的重要性,以少量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科技开发。
2.从实际的投入产出效应看
我国虽然有像“长征3号”、“北大方正”、“联想电脑”、“成都地奥”等那样,开始投入风险资金而不久就获得大市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但与我国12亿人口大市场相比毕竟是太少太少了。而且,这此成功的范例都是政府重点支持的。在中国的民间还有千千万万的创造和发明,由于得不到“种子资金”的支持而埋没在摇篮里。
20年的改革开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确引进了不少“在国外已成熟在国内也算是高新技术”的产品生产线,在加工出口创汇方面作出了很大成绩。在高新技术发展水平上仍处于落后地位的中国,在80、90年代,在高新技术发展战略上“以引进为主,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无疑是正确的。是符合国情的。问题在于如何引进?引进以什么为主?引进的方针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个统计资料,它告诉我们中国和日本在80年代以来引进项目“技术含量”上的重大差别。
中国在80年代以后引进的技术,主要是生产“吃穿用产品”的生产技术,大部分属于中间技术。少部分是落后和即将被淘汰的生产技术。例如,1987年8月我国某些重点工程从美国引进111项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的年份分布是:40年代到50年代的18项,占总引进项目的16.2%;60年代的65项,占总引进项目的58.2%,80年代的3项,(算是真正的高新技术),占总引进项目的2.7%,其中最新的一项是1982年6月1日获得专利的。又如,佛山市某无线电厂,80年代从南韩引进一套生产显像管的设备,比当时国内已有的设备落后得多,能耗极大,若这套设备运行则要耗掉当时佛山市总发电量的将近半数,设备运到厂之后只好闲置起来。该厂本是一个连续多年盈利很好的厂,但这项引进不仅把过去多年的盈利全部赔光,还反欠了很多银行贷款,“引进落后技术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杀死了”。
日本的引进,方针与我们不同。据有关统计资料:从50年代起所引进的技术项目,尚末工业化的先进技术平均占总引进数的三分之一,引进后花大力气消化吸收(日本在电气方面的引进费用与消化吸收费用的比例是1:10,而中国是11.78:1;在机械方面,日本的比例是1:4.3;中国是5.43:1;在化工方面,日本是1:8.1,中国是185.19:1),快速将其工业化并推上国际市场。其中有的项目(如电子表技术),引进之后,工业化、商品化的速度比该技术的发明国还快,国际市场反而被日本企业占领了。在造船、纺织、钢铁、石油化工等领域,日本引进西方技术之后,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占据了世界领先地位。1980年,日本引进的技术中有尖端技术376项,占总引进数的17.6%;1981年引进的有尖端技术113项,占总引进的19.9%;1982年的有530项,占总引进数的23.8%;1983年的709项,占总引起数的32.1%;1984年的有838项,占总引进数的35.2%。日本引进尖端技术的比例逐年增加。
80年代以后,我国引进技术的方式,主要是购置成套设备和许可证贸易的方式,少数用补偿贸易的方式(补偿贸易方式所引进的大多不是新技术),不管哪一种方式都是“以买硬件为主”,而“买进软件后自己开发硬件”的极少极少。平均计算,设备费占85%,技术费只占15%。而日本,从70年代开始,引进的方式主要是(1)单机、关键设备及制造技术;(2)合作研究、研制和生产。引进软件费用占总引进费的60%左右。
3.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明确而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战略
近年来,人们把我国的风险投资状况和效果同美英法日等国相比较时,已经发现:我国的风险投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投资规模过小、平均收益率过低(只有10%左右,美国为40%左右),立项评估审批不规范(被某些人钻空子)、缺乏高效率的信息网络、等等,这些缺点的确存在。
归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不难看出,在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工作上,在宏观的领导或指导上,缺少一个明确有效的风险投资战略,使得有愿望有能力投资的部门不知如何进行;使得有希望有前途的开发项目,就像旱地里的禾苗,只好干死。 4.关于风险投资战略措施的建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技术创新作为主业的中小企业群体,是一支加速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增强国力的生力军,也是增加社会就业的重要源泉。它比那些生产低质日常用品、污染江河湖海、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乡镇企业,更值得支持。
为加速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特建议采取下列战略措施:
(一)有条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地区(以市为主),应该在现有机构基础上,建立起如下三种机构:
(1)高新技术的审查评估机构(由科技委牵头、大学等有关部门协助)。
(2)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会或担保公司(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类似机构牵头,其他部门协助)。
(3)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跟踪调查及咨询指导机构(如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一批懂技术有经验人员包括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经营者)。
上述三种机构相近似的职能,在美国大多包括在“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之下。
(二)用某种政策措施,促使各专业银行以其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市有人提出5%~10%的比例),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部”,可进行风险投资或贷款(贷款利率应该优惠)。
(三)用减免税收的政策,鼓励民间成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股份制、合伙制、独资制皆可)。光靠政府财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是不够的。 开设二板证券交易市场试点工作,使风险投资者进得去也退得出。(这一条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易很快实现)。
在国家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企业部门工作的人员,如自己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或已有自己名下的专利技术,在保守国家机密、不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允许他们另起炉灶,成立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开发新产品投入市场,或对其它企业进行有偿的技术服务。美国现在许多著名的大公司,是走这条路起家的。
关键在于有一个开放型的“风险投资的政策规定或法律”,给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一个合适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关键之处是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融资成本。
(作者:致公党深圳大学支部 罗 鸿 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