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报送中国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必须编制节能分析篇,否则将不予受理。
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开展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 负责人强调。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 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