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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出台

[日期:2007-02-26]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 [字体: ]
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被授予的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商务部负责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协助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

  【记者相晓冬北京报道】2月14日,商务部2007年第9号公告发布了《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该规定是根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为加强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管理,规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而制定,且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这一规定,商务部负责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协助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有两种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供选用,标识由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和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构成,建议使用首选标识。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及其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

  《规定》明确提出,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品牌,其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企业在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而企业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规定》还在第八条指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而那些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被撤销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规定》还考虑到品牌所有权的变更情况,明确指出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品牌所有权变更后,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

  《规定》最后明确指出,未被授权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冒用和伪造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而对于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保护,依照《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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