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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

[日期:2007-02-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至少有两个直营店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否则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部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还称,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否则特许人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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