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砂主要为河砂和海砂,作为一种建筑用原材料,广泛用于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领域。为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控制开采天然砂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2006年3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第16号公告,禁止天然砂出口。随后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后,推迟执行禁止出口令。2006年12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再次发布第87号公告,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
作为我国主要天然砂出口地区,近年来福建省天然砂出口保持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06年,福建省累计出口天然砂2030.6万吨,价值5447.6万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分别增长20.3%和32%;出口平均价格为2.68美元/吨,增长9.8%。由于去年同期出口量偏大,今年元月福建省天然砂出口仍具一定规模,但同比增幅处于下降状态。2007年1月,出口天然砂116.1万吨,价值327.9万美元,分别下降42.3%、30.5%;出口平均价格为2.82美元/吨,增长20.5%。台湾、日本和韩国等地对天然砂需求较大,福建省99%的天然砂出口到上述地区,其中对台湾出口占到全省天然砂出口的6成以上。
87号公告在保护环境资源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台港澳地区建设的大力支持,并没有全面禁止对台港澳地区的天然砂出口。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同时规定在对台港澳地区具体规定出台前,还是禁止对其出口。建议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政策尽快出台,确保天然砂合理有序出口。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各项内外贸易管理措施配套的落实,防止非法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