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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源税税率势在必行 征税范围或将适当扩大

[日期:2007-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吕青 [字体: ]

    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主任马凯表示,资源税的调整势在必行,同时还必须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方面的财税机制。马凯表示:“下一阶段最重要的改革或者是对西部地区的最大支持还是财税改革,真正建立能够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体现的是资源国有、任何人都需有偿开发和使用的原则。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率过低。我国采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过去每吨仅8元人民币,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资源税进行了几次上调,调高之后石油资源税也不过30元人民币。但是,当初我国制定8元/吨的标准时,原油价格仅为300多元一吨,资源税占油价的比例为2.67%。资源税调整到30元/吨之后,我国原油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吨3000元,这时,资源税在原油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也就是说,资源税从绝对值上看是上调了,但从资源税在原油价格中所占比例来看,实际上是下降了。

    美国的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近34倍。即使不参照美国的标准,而参照我国过去的资源税标准,如果按照每吨原油价格为300元时资源税为每吨8元的标准来算,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也应该提高到每吨80元。显然,我国的资源税太低了。

    对我国在海外上市的油企而言,资源税过低等于给境外投资者巨大的隐性补偿,我国油企得到的其他优惠待遇也都通过上市公司拱手送给了境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者分享我国廉价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同时,资源所在地民众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过低的资源税导致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还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资源税过低导致资源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导致对环境和生态的双重破坏。同时,由于资源税偏低,直接导致了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造成矿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税率是税制的灵魂。由于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资源税无法有效发挥调节作用。并且,较低的资源税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导致相关资源的价格过低,导致了严重的浪费。

    而在西方国家,资源税税率与资源产品利润是紧密相联的,资源税的税率体系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美国为例,在过去石油开采利润非常丰厚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就不断随着市场变化调高石油资源税。

    我国资源税的范围也应该扩大。我国最初推出资源税的时候,只对几类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与发达国家相比,征税范围比较窄。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同时,也造成了市场不公,因为在诸多资源类产品中,被征税的资源与不征税的资源之间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相关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资源税改革,不仅要调整税率,也应该适当考虑扩大征税范围,以使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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