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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并非禁止进出口

[日期:2007-04-11]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毅 [字体: ]

    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4月10日就日前出台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解读时表示,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她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

    2007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2007年第17号公告,发布了2007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号、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王琴华介绍说,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加上本次新增的禁止类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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