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商业改革司副司长王晓川还透露,商务部目前已经组织起草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五一”《条例》实施前有望正式颁布。
首度公开回应“侧重论”
时隔数年,几易其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终于在今年2月份面世了,无论在业界还是法律界都引起了巨大反响。尤其是关于《条例》“过分侧重”的立意,更是受到多方诟病。本报也在第一时间刊发了报道文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过分侧重被特许人”(详见本报3月7日6版),并纷纷被转载。
在第9届中国特许加盟大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代表商务部首度作了公开回应。姜增伟表示,以被特许人保护为侧重点,符合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特许经营在世界各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服务业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目前,中国的特许经营体系已达2600个,几乎涉及服务业所有的业态和业种。但是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等。
姜增伟指出,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因此,《条例》针对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行为,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突出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这符合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实际。
作为199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人之一、农工商超市(集团)副总裁周勇对此也深表赞同。周勇说,特许经营立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一样属于“倾向性立法”,即为了限制特许人的不良行为,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被特许人的基本利益。所以,从上世纪70年代世界上第一部特许经营法规在美国加州诞生以来,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法规都对特许人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定,并且此类法规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两个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尽管如此,姜增伟也不得不承认,即将实施的《条例》确实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这一点在本次大会的《特许经营法律专场》的对话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很多尖锐且富有针对性的问题使得王晓川也忙得不亦乐乎。
首当其冲的就是备案制度。尽管商务部一再表示,《条例》设定的事后备案监管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很多人担心这“通知”会演变成部门的“批文”,而“备案”也会演变成“审批”,这样就大大不利于特许经营的开展了。
专家建议,比较适当的办法是政府授权连锁协会实施“强制备案”,并引进第三方对特许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以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之一。
信息披露,既是《条例》的核心,也是问题的核心。《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等,构成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这使得特许经营活动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人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做出投资选择。但如何披露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任何特许企业都至少有三本账册,一本是给加盟商看的,一本是给工商税务部门的,还一本自然就是留给自己的“真底”。《条例》要求披露,那企业到底该披露哪本?关键是哪本他们都不能披露,更不用说披露的信息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了。
问题一个比一个直接,一个比一个尖锐,王晓川也“应接不暇”,最后主持人不得以强行中止了对话。但王晓川最后透露,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商务部目前已经组织起草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将是《条例》重要的实施保障,并在“五一”前有望颁布。
此外,“商务部将根据《条例》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陆续出台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姜增伟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