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再次办理确认书的单位的需提供往次办理情况说明及确认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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