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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北京市发改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日期:2008-03-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拟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应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执行年限(建设期);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及金额。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再次办理确认书的单位的需提供往次办理情况说明及确认书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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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松州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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