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然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包括批准项目建议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个阶段,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具体程序是:
一、需要的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2、5,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二、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审批条件
1.符合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项目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2、3、6、8、9。